1.受理:对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材料之日起3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2.网上初审: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4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告知或电话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聘请单位及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并报局领导决定。
4.决定:局领导对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结: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批准的,用人单位在窗口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2.网上初审: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4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告知或电话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聘请单位及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并报局领导决定。
4.决定:局领导对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结: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批准的,用人单位在窗口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